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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試行)

2013-08-12 11:00:30 柯橋水務

紹 興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70 號

現發布《紹興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試行),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紹興市市長

                             2005-05-1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行,控制水污染,改善水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市區范圍內對城市產業廢水、生活污水(以下統稱污水)進行收集和處理、排水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以及對城市排水實施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涉及市政雨水排放、農業生產排水、水利排灌等行為的,按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排水許可管理工作,對城市排水實施行業管理。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集中處理相結合的原則編制城市排水規劃,并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水污染防治進行監督和管理。

市水利、衛生、價格、質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排水設施建設

  第四條 城市排水設施包括收集、處理污水的公共管網、檢查井、閥門井及泵站和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備等公共排水設施,產權人自行投資建設的排水管道等自建排水設施。

  排水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技術標準。

  新建排水設施應當遵循雨水、污水分流原則;已建排水設施在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以前應當進行污水、雨水分流改造。

  第五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有污水排放的,其總概算應當包括排水工程建設投資。

  第六條 公共排水設施建設,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執行。公共排水設施建設資金可采用政府投資、污水收集和處理單位自籌、受益者出資或引進社會資金等方式籌集。

  第七條 排水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和設計圖紙會審,應吸收建設、污水收集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第八條 排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禁止無證或超越資質證書規定承擔排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任務。

  第九條 排水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排水設施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對竣工的排水工程項目應當建立檔案,其中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向城建檔案機構送交竣工檔案;自建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后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機構和污水收集單位提交竣工檔案。

第十條 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應當根據受納水體功能要求、水環境容量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因素,合理確定污水處理程度和設施規模。

第三章    污水收集和處理

  第十一條 排水戶實施排水前,應當如實填報“排水許可申請表”,并持有關排水資料和圖紙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城市排水許可手續。

  對符合規定標準的排水戶,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排水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工地在施工過程中需要向公共排水設施臨時排水的,應當辦理臨時排水手續。

  第十二條 排水戶應與污水收集單位簽訂排水合同,合同內容一般應包括排污地址、污水類別、許可排污量、排污方式、排污計量及結算方法、違約責任和排水設施產權與維護管理責任等條款。

  第十三條 排水戶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污水處理費。逾期不繳納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排水戶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不按時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污水收集單位可依據合同規定對其限量排放污水直至停止排放污水,由此造成的各類損失由排水戶負責。污水收集單位應在限量排放污水或停止排放污水前五天通知排水戶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排水戶排入污水管網的污水水質,應當符合有關污水接納標準規定。不符合規定的,需進行預處理,達標后方可入網。

  排水戶應當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排污監測。

  第十五條 自建排水設施接入公共排水設施的,應按規定設置計量裝置、水質檢測裝置、采樣裝置和具有格柵、閘門等設施的專用檢查井。

  用于貿易結算的工作計量器具,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定。

  第十六條 在公共排水設施服務區域內,應當將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設施進行集中處理,污水收集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規劃和現有排水設施受納量對排放污水總量進行控制。

  第十七條 在城市道路上接駁污水管網,應依法辦理道路挖掘等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投產運轉的污水處理廠,要加強工藝管理和水質管理,按照設計工藝標準要求保證正常運行。

  經污水處理后的排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污水處理廠應在指定的位置安裝在線監測系統對進出水量和主要水質指標進行實時監測,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管。

  第十九條 污水處理費收取實行成本補償、合理收益、分類收取的原則。污水處理費的標準制定和調整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四章    運行和維護

  第二十條 污水收集單位應加強對公共排水管網和受委托管理的污水管網等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及操作規程,定期進行清淤、疏浚,保證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并接受行業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排水設施的維護責任劃分一般以接駁井為界,無接駁井的以城市道路規劃邊線為界。

  新建項目建設用地紅線范圍內的污水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落實管理和維護單位,污水收集單位負責指導和服務。

  建筑物糞便污水出水井至化糞池后第一只井移交給環衛設施管理單位管理的,由環衛設施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污水工程設施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在發現污水冒溢或在接到報告后兩小時內趕到現場,及時進行維修、疏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其盡快恢復正常運行。

  第二十二條 公共排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的確定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設計規范的要求,污水輸送主干線管道的安全保護范圍為:口徑400毫米以上不滿800毫米的管道兩側各2米;口徑800毫米以上不滿1200毫米的管道兩側各4米;口徑1200毫米及以上管道兩側各6米。

  在公共排水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施工或進行其他可能危害排水設施安全作業的,應當事先報告污水收集單位,并在開工前向排水設施產權單位查明有關情況,采取相應的防護和補救措施;因作業造成排水設施損壞的,施工單位應承擔相應的維修和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排水戶發生事故或意外事件,影響公共排水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時,應及時報告污水收集單位及有關管理部門,同時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防止污染和造成危害。

  排水戶不得擅自向公共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因特殊情況需要加壓排放的,應事先征得污水收集單位同意。

  第二十四條 公共排水設施發生事故,污水收集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排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不得阻撓或者干擾搶修工作進行。污水收集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污水收集單位因工程施工、設施檢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排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排水戶,并采取相應的調整措施;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排水戶,并盡快恢復正常排水。對生產、生活環境可能造成嚴重影響的大范圍暫停排水,污水收集單位應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遇突發事件或者在污水排放量超過城市排水設施受納量的區域,污水收集單位可以采取調節排污量、調整排污時間等調度措施,排水戶應當服從污水收集單位的調度。

  使用公共排水設施不能間斷排污的排水戶,可自建貯水設備或采取其他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 污水處理單位應當加強設備管理,按照有關污水處理廠養護維修技術標準,切實做好設施養護和維修,保證污水處理設施完好和安全運行。

  第二十八條 污水處理廠應建立嚴格的取樣、檢測和化驗制度,按國家有關標準和操作規程對進出水的水質、水量和污泥進行檢測。完善檢測數據的統計分析和報表制度。按期向行業主管部門上報進出水的水質、水量、污泥處置情況、設備運行狀況及運行成本等。

  第二十九條 污水收集、處理系統應當保持不間斷運行,電力、通訊、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污水設施的安全運行給予保障。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公共排水設施。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工程規劃許可證前,與產權單位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定相應補救措施。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從事下列影響排水功能、損害公共排水設施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栽诠才潘O施安全保護區范圍內爆破、打樁、修建建筑物或挖坑取土;

 ?。ǘ┥米赃B接公共污水管道或占壓、損壞、拆卸、穿鑿、移動、堵塞排水設施或在排水設施內設置障礙物;

 ?。ㄈ┫蚺潘O施內傾倒積雪、糞便、垃圾、化學藥劑殘液、廢油、工業廢渣或渣土,直接排入建筑工地未經沉淀達標的含泥砂污水和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ㄋ模┰谖鬯艿兰皺z查井上擅自扒口、連接支管,擅自將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或將雨水管道接入污水管道;

 ?。ㄎ澹┰谖鬯芫€覆蓋面上植樹、埋設電桿及其他標志物;

 ?。┥米詫⑽唇浉粲吞幚淼暮臀鬯苯优湃肱盼墼O施,將有毒有害氣體的化學物或易燃易爆物品隨污水直接排入排水設施;

 ?。ㄆ撸┥米源蜷_井蓋等排水設施進行清疏或其他作業而不設置安全標志,或者作業完成后不及時蓋好井蓋;

 ?。ò耍p壞或盜竊井蓋等排水設施和其他損害城市排水設施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城市排水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縣(市)的城鎮排水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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